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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2021-04-29 08:1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20[12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被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类。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遵循三结合一分离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国有资产评估、统计、核验、配置、处置、报告和使用监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基建处、图书馆、网络信息与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处处长担任。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二)根据学校各项工作需要,对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界定工作和资产处置方案做出决策;

(三)根据国家及河南省相关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机构的设置及部门分工等作出部署,并对校属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资产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上级领导机关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修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划转以及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及注销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信息管理,做好建账、建卡、打印发放固定资产标签、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者报备高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校办企业的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六)推动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督促大型仪器设备、公共设施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七)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根据学校职能部门设置情况,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牌等校誉类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管理;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保护与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投入经费组织编写的教材、教学软件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与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学校享有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的开发与管理,负责学校享有的著作权的保护与管理;

(四)研究生处负责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所有权的保护与管理;  

(五)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职责,会同资产处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制定,公用房屋和教职工住宅分配调整管理,以及构筑物和土地附属物的管理;

(七)基建处负责新征土地审批、产权证办理、基建规划和各类在建工程的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的统计和管理;

(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十)网络信息与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一)其他未纳入归口部门管理的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定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分管资产的特点,制定职责范围内资产管理制度;

(二)加强职责范围内资产配置及预算管理、计划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做好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的监督;

(四)做好职责范围内资产数量、价值的定期统计、上报等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资产档案信息及其他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为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二)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全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指定一名行政副职为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各单位直接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资产账、卡、物相符;

(四)负责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入库、建账;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资产使用人履行对资产的保管责任,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

(六)定期向学校上报资产变动情况,完成单位所属资产的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统计等任务。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以满足事业发展需要为原则,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资产配置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申请配置资产。资产配置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豫财资﹝2011﹞6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豫财资〔2020〕178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坚持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原则做好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账建卡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账务决算编制,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办理建账建卡手续。

第十七条对于使用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使用管理部门进行自查,资产处进行监督、公示、调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建账建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国有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依据安全完整、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河南省科学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各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纳入单位预算。

第二十二条加强国有资产信息动态管理。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原因发生国有资产变动,以及出现国有资产闲置、待报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国有资产变更登记。退休、离职和调出人员,在人事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前,须提供由资产处开具的所管国有资产移交和信息变更证明。校内人员工作调动,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查验调动人员办理所管国有资产移交证明。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资产处与财务处要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做到账账相符,督促各使用单位做好实物管理,做到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国有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合法合规,加强可行性论证,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的,50万元以下由学校审批报教育厅备案;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账面原值或评估值)以下的,由学校审批报教育厅备案;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教育厅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对“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账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出让、转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折旧提取结束净值为零且无法正常使用、无维修价值的资产;闲置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一)使用单位对待处置国有资产进行初步鉴定,填报《河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内提交;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对使用单位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其中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核准、备案;

(三)国有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资产处对各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查、汇总,财务处、审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资产处置。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四)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外捐赠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资产用于捐赠,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依据财政厅、教育厅核准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和相关批复文件,由资产处、财务处同时核销资产账务。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九)除上市公司以外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十)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收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备案管理。经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财政主管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国有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由资产处统一部署,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清查中发现有资产损失者,由资产损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资产处审核、专家技术鉴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核销。

第七章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资产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对全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等实施动态管理,学校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资产处负责审核汇总,并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向资产处报送数据信息,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四十二条资产处应会同财务处、资产使用部门在年终核对资产数据,及时发现差异并弄清原因,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资产数据与财政决算数据保持一致。资产处与财务处至少每月对账一次。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要能全面、动态地反映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履行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结合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五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对外提供抵押或担保的;

(三)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不履行审批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六)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处理有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责令赔偿、扣发奖金、冻结当事人的经费使用指标、缓拨或停拨当事单位的应拨经费、党纪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存在失职行为的,由其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资产处、审计处等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各单位评优评先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字[2017]28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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