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严格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根据《河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界定和条件
(一)报废是指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需要申报处理的固定资产;
(二)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折旧提取结束净值为零且无法正常使用、无维修价值的可直接申请报废。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安全、环保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污染环境,不能改造利用的;
2.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或国家明文规定报废的;
3.长期使用,基础部件已严重损坏,经修理仍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或修复费用超过原价值50%以上的;
4.产品技术性能落后,工艺质量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无改进价值的;
5.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而丧失效能,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6.不能迁移或因房屋改建、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的,
无法调拨、无使用价值的;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使用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拟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初步技术鉴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组成3至5人的固定资产技术鉴定评估小组对拟报废固定资产进行鉴定评估。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还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符合报废条件的由资产管理员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送交资产处,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内提交拟报废固定资产清单;
(三)资产处按相关程序和要求报主管副校长、校长和上级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报废事宜;
(四)报废固定资产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由资产处集中组织办理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办理报废的,使用单位可向资产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报废手续。
(五)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六)固定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审核鉴定后,由资产处报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并按相关要求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三)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对外捐赠资产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资产用于捐赠,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1]
第四条 拟报废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报废前进行校内资产调剂,调剂后的资产纳入调入单位资产管理,本次不进入报废程序。
(二)资产处负责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查实和登记等工作,使用单位应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擅自拆卸和处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工作的监督
固定资产报废工作应当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固定资产报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违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并造成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2008】345号)、《河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字[2020]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校发字[2014]38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