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等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均应纳入招标采购管理。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坚持 “谁采购、谁负责”的项目采购责任制。各单位应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招标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管理。
第五条 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内控管理制度,不相容岗位实行分离。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八条 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及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资产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领导小组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领导资产处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四)指导建立代理机构库和评审专家库;
(五)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的调整方案和学校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指导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
(七)指导预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项目或预算金额不足200万元但对学校发展影响较大项目的论证、招标文件审定、业主代表委派、中标单位确定、项目履行及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八)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九)对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办具体负责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等日常性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拟修订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二)负责受理学校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核项目相关资料,讨论确定采购方式;
(三)负责建立、管理、维护代理机构库和评审专家库;
(四)负责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做好招标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五)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的论证、招标采购合同的审签、公示和备案;
(六)负责对需要再次论证的项目需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七)负责指导分散采购活动,负责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和结果审核备案;
(八)负责对分散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分散采购工作进行抽查,对违反招标采购政策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负责受理和答复投标人的疑问或质疑,参与投诉事项的调查;
(十)负责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在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招标采购公告)30日前公开;
(十二)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十三)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为保证招标采购的规范化、专业化,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招标采购根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性质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所属立项项目的内容、要求、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负责招标采购合同初步审核和参与项目验收。
(一)审计处负责招标采购项目预算、控制价、采购需求论证等审核、参与招标采购文件、合同会审和招标采购项目验收;
(二)财务处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经费来源、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审核;
(三)教务处负责教材、标准化考场及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采购项目审核;
(四)成果转化与合作办公室负责科研基地采购项目审核;
(五)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等采购项目审核;
(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和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以及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和审核工作;
(七)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校园绿化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维修工程项目,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炊事设备、水电材料和计量器具等采购项目申报和审核;
(八)基建处负责学校校园建设项目的规划、工程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相关采购项目申报和审核;
(九)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十)上述未涵盖的采购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成立部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采购的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技术人员和监督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招标采购实施细则,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编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工作;
(二)负责提交招标采购计划、技术方案、预算经费依据等,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三)负责组织现场统一踏勘;
(四)根据招标办委托,负责选派业主代表参与招标采购项目评审;
(五)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和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进行解释答复,应当在收到质疑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递交到招标办;
(六)负责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的起草,参与合同的会审;
(七)负责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第三章 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采购,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不足5万元的项目实行零星采购,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将立项审批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审批表、招标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及电子版提交招标办备案。招标办负责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督导招标工作。
(三)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
(四)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按批准的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不足5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网上商城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项目,招标办根据项目单位采购要求统一组织采购。
(三)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立项,填写《河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立项审批表》(适用于集中采购),完成立项审批,招标办上报省财政厅批准,由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委托招标采购和自主招标采购。
委托招标采购,指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对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的形式。
自主招标采购,指通过学校组织对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的形式。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按《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由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项目,在征询项目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和代理机构类别,由招标办确定;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征询项目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和代理机构类别,经招标办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属性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可分别采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网上商城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本年度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投标人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投标人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投标人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招标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河南省财政厅批准不再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八条 达到以下限额的基建类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预算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修缮、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经审查采购文件中无不合理条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可以采用学校直接谈判采购的方式。
(一)应急防险抢修等紧急项目;
(二)二次公告后响应投标人或评审后合格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采购项目;
(三)首次公告后响应投标人或评审后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特殊采购项目。
第三十条 对于农副产品、科研用车、特殊实验材料等不适宜以公告方式征集投标人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项目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可以采用现场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与要求
第三十一条 委托招标采购程序包括项目单位申请立项、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合同、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
自主招标采购程序包括项目单位申请立项、项目单位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合同、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通过一网通办等办公系统申请立项,提交采购要求和内容,根据项目情况还需提交的材料种类如下:
(一)工程项目根据需要提供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二)货物项目根据需要提供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进口产品申请表、单一来源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单一来源申请书、科研仪器设备说明等;
(三)单价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200万元以上工程或服务项目需要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未完成项目论证报告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采购;
(四)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1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类项目,须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列举出3个及以上品牌的技术参数、价格等对比情况;
(五)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单项设备和物资采购,需要提供学校相关会议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的采购要求或规范的制定必须遵循如下要求:
(一)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除特殊需要外不得指向特定投标人、特定产品;
(二)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三)不得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四)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投标人;
(五)不得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不得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检测报告、占有率、排名、各种认证和证书等与技术无关的材料,特殊需要的需提供详细说明材料并提供至少三个品牌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第三十六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章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包括配件、实验材料及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不包含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的设备。
第三十八条 对经项目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用于科研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简化相关手续:
(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不再履行招投标程序;
(二)依法自主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
(三)自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涉密情形外,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主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予以公开,保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可追溯;
(四)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专家回避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第三十九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流程:
(一)优先审批方式变更申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规定予以优先审批;
(二)简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执行相应的专家论证、公示及审批程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的项目,经招标办审核后,可以不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相关手续:
(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不再进行公示。专家论证意见随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并备案;
(二)参与论证的专家由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定,可以选择学校熟悉该科研仪器设备的专家参与论证;
(三)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可免予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签订合同。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30天内,学校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理》流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合同变更及备案。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单位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必须先提交申请,按照合同审批流程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采购招标项目追加后的合同总额不能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在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
(一)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召集验收小组和中标人,验收小组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资产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项目单位负责技术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和资产处人员负责监督;立项单位提交验收报告;
(二)验收小组对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合同、相关招投标文件进行验收,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三)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监理机构等参加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项目单位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五)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六)实行分散采购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和资产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建账建卡。采购内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项目单位凭发票和验收表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手续。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结算。财务处凭发票、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固定资产卡片及项目验收表办理付款结算手续;工程项目还需提供审计报告。
第八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四十七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有违反下列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乃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投标人或施工单位的;
(三)招标采购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顺序确定中标单位或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五)不按照招标或谈判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损害学校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参加潜在投标人组织的考察活动,接受投标人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招标采购活动中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影响招标采购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招标办、纪检监察部门和校招标领导小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科技学院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河南科技学院关于简化采购流程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科技学院分散采购方式实施细则
附件1
河南科技学院分散采购方式实施细则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细则
符合《河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项目单位自主采购项目适用于本细则。
1.申请立项。项目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制定项目采购要求,填写《河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立项审批表(适用于分散采购)》申请立项。
2.制定谈判文件。项目单位负责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发布公告。招标办负责在河南科技学院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7个日历天,其中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接受报名。项目单位受理投标人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提供谈判文件。
5.成立谈判小组。项目单位负责组建谈判小组,成员包括项目单位代表、有关专家和监督人员,评委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6.谈判。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并作好记录。
7.确定中标人。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投标人。
8.出具评审报告。谈判小组填写谈判记录表,出具评审报告,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公示结果。项目单位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把评审结果递交到招标办,招标办负责在河南科技学院校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10.签订合同。中标、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没有异议,项目单位负责拟定合同,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11.资料备案。采购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将谈判记录表、评审报告及合同等有关资料报招标办备案、存档。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细则
符合《河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况,项目单位自主采购项目适用于本细则。
1.申请立项。项目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制定项目采购要求,填写《河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立项审批表(适用于分散采购)》申请立项。
2.单一来源信息公示。网上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选择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需求的说明;
(3)采购项目预算;拟定投标人名称、地址;
(4)专家论证意见(不少于三名行业技术专家,包括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5)采购人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公示时间;
3.制定采购文件。项目单位负责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程序、采购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4.发布公告。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没有投标人质疑或经答复后不再质疑的,招标办负责在河南科技学院校园网发布采购公告,自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7个日历天,其中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5.接受报名。项目单位受理投标人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唯一投标人提供采购文件。
6.成立谈判小组。项目单位负责组建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成员包括项目单位代表、有关专家和监督人员,评委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7.谈判。谈判小组与投标人进行商务和技术方面的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基础上确定成交。
8.出具评审报告。谈判小组填写谈判记录表,出具评审报告,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公示结果,项目单位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把评审结果递交到招标办,招标办负责在河南科技学院校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10.签订合同。中标、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没有异议,项目单位负责拟定合同,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11.资料备案。采购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将谈判记录表、评审报告及合同等有关资料报招标办备案、存档。
(三)询价采购方式实施细则
符合《河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况,项目单位自主采购项目适用于本细则。
1.申请立项。项目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制定项目采购要求,填写《河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立项审批表(适用于分散采购)》申请立项。
2.制定询价通知书。项目单位负责制定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询价程序、询价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3.发布公告。招标办负责在河南科技学院校园网发布询价公告,自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7个日历天,其中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接受报名。项目单位受理投标人自主报名或者邀请方式征集投标人,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定期依法纳税,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提供询价通知书。
5.成立询价小组。项目单位负责组建询价小组,成员包括项目单位代表、有关专家和监督人员,评委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6.询价。参加询价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询价可采用投标人集中报价或现场分散询价方式。投标人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7.确定中标人。项目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投标人。
8.出具评审报告。询价小组填写询价记录表,出具评审报告,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公示结果,项目单位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把评审结果递交到招标办,招标办负责在河南科技学院校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10.签订合同。中标、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没有异议,项目单位负责拟定合同,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11.资料备案。采购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将询价记录表、评审报告及合同等有关资料报招标办备案、存档。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实施细则
符合《河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项目单位自主采购项目适用于本细则。
1.申请立项。项目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制定项目采购要求,填写《河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立项审批表(适用于分散采购)》申请立项。
2.制定磋商文件。项目单位负责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3.发布公告。招标办负责在河南科技学院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个日历天,其中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接受报名。项目单位受理投标人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提供磋商文件。
5.成立磋商小组。项目单位负责组建磋商小组,成员包括项目单位代表、有关专家和监督人员,评委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6.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确定中标人。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投标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8.出具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填写磋商采购记录表和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中标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公示结果,项目单位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把评审结果递交到招标办,招标办负责在河南科技学院校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10.签订合同。中标、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没有异议,项目单位负责拟定合同,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11.资料备案。采购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将谈判记录表、评审报告及合同等有关资料报招标办备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