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河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依据是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以及招标样品等。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货物、服务、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专家或技术员、具体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归口管理部门等组成。
第五条 审计处、资产处监督货物、工程类项目的正式验收,服务类项目的阶段验收以及合同期满验收。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分散采购项目的自行验收、集中采购项目(货物和工程类)的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服务类项目的阶段验收以及合同期满验收。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并参与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教务处协助并参与教学仪器设备、教材及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的验收;
(二)科技处协助并参与科研仪器设备、科研实验室或基地采购项目的验收;
(三)研究生处协助并参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实验室建设等采购项目的验收;
(四)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协助并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
(五)后勤服务中心协助并参与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验收;
(六)图书馆协助并参与学校其他单位图书资料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 验收方式
第八条预算金额在5-10万元(不含)的招标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采用自行验收方式。项目单位组织成立3人以上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或协议)实施验收,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分散类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第九条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采用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两级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一)初步验收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日后及时进行初步验收。成立初步验收小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技术员(专家)、使用人员、资产管理员等组成。验收完毕后填写初步验收报告,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字、盖章。
(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验收小组在审计处、资产处监督下进行正式验收。
第十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阶段验收和合同期满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
项目单位验收小组在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被服务对象代表监督下进行验收。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货物类项目验收
(一)货物供齐后,按合同要求,项目单位组织项目供应商和本部门保管人员、资产管理员等,根据合同供货要求和装箱清单,查验货物名称、制造商、数量、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是否相符,配件是否齐全,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备,做好查验记录,填好货物交接单,合同双方在货物交接单上签名盖章确认;
(二)在项目单位协助下,项目供应商负责进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进行技术培训,项目单位技术员、使用人员等全程参与;
(三)需要开机试验的仪器设备,项目单位技术员或使用人员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试机过程中要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检验测试,检验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是否与合同或标书载明参数一致;
(四)项目单位根据供货情况及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运行等进展情况,组织初步验收,并填写初步验收报告;
(五)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正式验收。
第十二条 服务类项目验收
(一)项目单位在服务开始后,需要填写日常服务现场记录单。记录单上标明服务的内容、地点、时间,服务方和被服务方都在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二)项目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从服务要求、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上,对在服务期限内,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评估,写出阶段性评估报告;
(三)项目单位根据日常服务情况和阶段性评估报告组织实施阶段验收,填写阶段验收报告;
(四)服务到期后,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合同期满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类项目验收
(一)新建房屋、构筑物和基建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在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过质检、消防等专业机构(学校未向有关机构报验的项目除外)正式验收,以及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弱电等设备和设施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前提下,基建处负责按照该类工程接管验收标准、施工合同及相关标准,对接管项目实体等内容进行验收,并填写初步验收报告,中标人签字盖章确认。初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组织正式验收,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接管;
(二)学校公共区域内维修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工程等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按照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相关标准进行初步验收,填写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合格后,再组织正式验收;
(三)除基建、后勤服务中心以外其他部门采购的其他工程类项目按照工程类项目的要求,由项目单位先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再组织正式验收;
(四)新建或其他工程类项目中,凡能够单独使用的资产(如各种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需按货物类资产进行单独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性质提出申请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估机构等参加验收,出具专业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将合同(协议)以及项目的初步验收报告、正式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分别送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资产处备案。
第五章 异常处置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一般只进行一次正式验收。对正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正式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项目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出具正式验收合格报告,重新验收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或者项目供应商承担。
第十七条 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视责任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项目单位的原因造成无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给学校造成各类损失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二)供应商不配合整改的,按采购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建账建卡
第十八条 正式验收合格后,招标采购项目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按照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手续。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单和免税证明,新建工程需以审计决算数为依据进行建账建卡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